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
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330381600號令修正
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(以下簡稱本隊)置隊長,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,綜理隊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;置副隊長一人,襄理隊務。
第 三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,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:
一、行政組:行政、秘書、研考、法制、文書、印信、檔案、勤務規劃、督察、教育、訓練、保安、保防、民防、交通、公關、資訊、外事、庶務、後勤裝備、財產管理、廳舍營繕及出納等事項。
二、預防組:少年事件預防、紀錄、保護少年、春風專案、法令宣導、性侵害防治、正俗、戶口、列管少年及刑事會報等事項。
三、偵查組:校園查訪、校園安全維護、少年事件處理、偵防犯罪勤務及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。
第 四 條 本隊下設分隊、分隊下設小隊,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,其所需人員由本隊總員額內調配之。
第 五 條 本隊置組長、警務員、分隊長、偵查員、小隊長、偵查佐、辦事員及書記。
第 六 條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第 七 條 本隊置會計員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第 九 條 隊長出缺,繼任人員到任前,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。
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職務代理順序如下:
一、副隊長。
二、組長。
前項情形,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。
第 十 條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,甲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擬訂,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;乙表由本隊訂定,報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備查,並副知高雄市政府。
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。